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;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,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、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有經驗的辯護人會挑戰告訴人之告訴意旨有何前後不一致之處,以及與社會上之一般生活經驗或卷附其他客觀事證相矛盾之情事,據以向檢察官或法官說明,以及聲請調查有利被告之證據方法等,協助被告獲得清白。
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;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,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、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有經驗的辯護人會挑戰告訴人之告訴意旨有何前後不一致之處,以及與社會上之一般生活經驗或卷附其他客觀事證相矛盾之情事,據以向檢察官或法官說明,以及聲請調查有利被告之證據方法等,協助被告獲得清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