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測謊鑑定,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,會產生遲緩、緊張、 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,而以科學方法,由鑑定人利用測謊儀器,將受測者之情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紀錄,用以判別受測者之供述是否真實,故測謊鑑定應符合下列要件:
(一)鑑定人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
(二)復事先獲得受測者之同意
(三)所測試之問題及其方法又具專業可靠性時
(四)測謊儀器運作正常
(五)受測人身心狀態正常
此經最高法院著有88年度台上字 第2936、5038號,90年度台上字第3969號、91年度台上字第 371號判決足資參照,是對被告進行測謊鑑定,自需獲得被告之同意,始得為之。